近期,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成為外貿企業熱議的話題,由此引出了合同簽訂、證據等諸多注意事項。
“國際商業規則包含三個主要領域:合同法、仲裁法、證據法。而國際商業合同通常適用普通法,對于合同項下承諾的履行具有絕對或者嚴格責任,對應中國的成語‘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楊良宜指出,除非違反公共政策,合同的訂立只要秉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官或仲裁員不能根據是否公平合理重寫雙方的合同。

“合同在談判階段,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停止。但若越過分水嶺,合同成立,則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楊良宜建議,企業應重視先決條件和后續條件的使用,把握合同成立的時間。先決條件是合同產生的條件,而后續條件是毀滅一個已經產生的合同履行義務的條件。比如,造船合同中有以合同訂立與征得廣泛同意為準,則雙方只能到附加條件成立時,才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還有以談妥細節、合理改動、律師審核、以某人或機構滿意等為準的情況。
此外,“所有商業活動、訴訟、監管等皆基于信息,針對相關信息的收集、使用或傳播,及了解競爭對手的信息都十分重要。”楊良宜認為,企業既要通過合法手段在國際層面獲得競爭對手的信息與第三方披露信息,比如,訴前披露、向法院申請獲得文件等方式,也要通過主張特免權保護自身信息。此外,文件是公司的記憶,企業應有良好的文件管理能力,也要定期銷毀不必要的文件,如敏感文件。但若在管理機構調查或者訴訟中被要求披露,也必須誠實,否則可能因為不配合調查而被重罰或者屬于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

自從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社會上也出現了大量不同信息病毒式傳播。其中有很多信息是憑空捏造的,但也真假難分。“這種信息不具有證據價值,在法院訴訟或國際仲裁中也不會被采納。”楊良宜表示,當事人尤其是專家證人參與訴訟或仲裁環節時,要有證據意識。
有證據意識重點在于區分“事實”與“意見”兩個概念。“事實”是已經存在與發生過的事,不被個人擁有。如果有爭議也只是這一個“事實”存在與否,需要通過證據證明。但“意見”屬于個別人士對某些事實的主觀看法,證明意見的對錯是十分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除非發表意見的人自己承認錯誤,其他人能做的只是相信或不相信這個意見與相信到什么程度。

據了解,英國法院在程序上對專家意見的掌控與監督主要通過兩個手段:一是通過批準,不采納就不批準。第二是通過對專家意見給予不同的重量,也就是可信的程度。其他還有許多手段如:交叉盤問的對質、費用懲罰(包括處罰專家證人而不只是客戶)、藐視法院與偽證罪的刑事懲罰等。
根據美國的聯邦證據規則,如果專家證人的意見證據能滿足以下要求,可被采納:專家的科學、技術與其他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對爭議事實作出判決/認定人士(即法官或陪審團成員)更理解這些事實證據;專家證據有足夠的事實或數據依據;專家證據是通過可靠/可信賴的原則與方法得出的意見與結論;專家將這些原則與方法可靠地適用案件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