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該如何參與訴訟或仲裁?李可書表示,如疫情期間不能立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面對企業關心較多的問題,李可書表示,企業可以在網上立案,有些法院也開始在網上開庭。他提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9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中止要件包括時間要件(中止事件必須發生在或者持續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內容要件(中止事件必須為客觀情況)、結果要件(中止事件必須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關于疫情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李可書也為企業作了解答。隔離期間工資發放是企業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于公司能否降薪或調整工資構成的問題,李可書介紹說,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員工業績相關,員工業績又和員工工資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員工工資。除此之外,在未經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員工拒不接受調薪的要求,可以通過讓員工輪崗、輪休、縮短工時或待崗等形式維持勞動關系。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工資構成方式節約用人成本,將工資細化成基本工資加上績效工資等。企業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應當就調整工資構成的問題與勞動者進行友好協商,向員工闡明具體情況,以期得到勞動者的理解,共渡難關。如果員工不同意,可以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調整工資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