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舉辦的“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和艱難情形條款的理解與適用”講座上,中國政法大學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研究中心主任高祥就國際法及國內法中不可抗力和艱難情形相關規定進行了深入講解。他介紹了不可抗力及艱難情形的起源和發展歷程,梳理了不可抗力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國家,以及當前主要國際規則中的相關規定。
高祥指出,國際商會《不可抗力及艱難情形條款2020》相比其他示范條款更便于理解和使用,建議各位貿易從業者在起草不可抗力及艱難情形條款時加以借鑒。

據了解,成功援引本不可抗力條款的當事人,從障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起,被免除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免除賠償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違約救濟的責任,前提是及時向合同相對人發出通知。如果未及時發出通知,則責任免除自通知到達合同相對人時起生效。如適用,合同相對人可自通知之日起暫停履行其義務。而如果所援引障礙的期限實質上剝奪了雙方當事人合同下應有的合理期望,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通過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合同相對人以終止合同。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明確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障礙期限超過120天時終止合同。

“我國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特別考慮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蔣琪建議,企業在起草商事合同時,除考慮締約當時情況外,還應充分考慮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據此將不可抗力條款及艱難情形條款納入合同,明確約定準據法,避免爭議發生時處于被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