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國際商會《不可抗力及艱難情形條款2020》為國際商事合同當事人提供了必須選擇的兩個選項:變更或終止。即使某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義務的履行比訂立合同時合理預期的更為艱難,合同當事人仍然應當履行其合同義務。如果合同當事人證明:由于發生了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圍的事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時又不能合理地期待其考慮到,使其繼續履行該合同義務變得過于艱難;且其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事件或事件的后果,當事人應在援引本艱難情形條款的合理期限內,協商能夠合理地允許當事人克服該事件后果的替代性合同條款。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指導意見明確并細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規則,并進一步明確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適用層面的定性,規定了相關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強調既要依法適用,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經濟秩序的沖擊。

蔣琪強調,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后,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